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中,“高收入”应如何有效证明?

申请美国杰出人才需要满足以下10个条件中的3项:

1、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者奖励

2、其领域协会的会员资格从而认可突出成就

3、提交其在该专业或领域的主要出版物或者其他主要媒体发表的材料

4、曾参与其领域的研讨会,或者曾评判其领域的别人的成果

5、原创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商业相关的在该领域有重要意义的贡献

6、在其专业的学术期刊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发表的学术文章

7、展示此人在艺术展览或展示里面的工作

8、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的领导角色的证明,发挥决定性作用

9、证明申请人的专业杰出,所获得的薪资水平高于同行

10、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方面获得商业成功的证据


其中第9条如何证明高收入的薪资呢?

“高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属于按劳获得性质的延伸收入,但并不包括福利。只有基本工资、奖金,及其他同属于按劳获得的性质的收入,才是高薪水或高报酬这条标准考察的对象。


“高收入”这条EB1A移民标准的原文中使用了“薪水(salary)”或“报酬(remuneration)”的两个字眼。“薪水”是支付给服务的固定报酬,一般指定期发放的工资。而“报酬”是指一个人工作之后所获得的金钱、酬劳。虽然“薪水”的定义范围比“报酬”窄,但“薪水”和“报酬”都指劳动所得,在很多情况下它们是通用的。


总之,从法规的字面上理解,一个杰出人才的直接劳动服务所得,无论是以年薪,月薪,或者其他方式支付,都可以归入“杰出人才移民”衡量标准里的“高收入”。


另外一方面,当申请人付出劳动后,除了得到基本工资外,还有可能获得奖金。奖金是对与生产或服务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的报酬。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获得的酬劳。这种基本工资的延伸收入实际上就是移民法上的“报酬(remuneration)”。


因此,我们认为以薪酬基础计算或者衍生出来的收入补偿,不管它的名称是奖金,佣金,津贴,分红,都可以列入杰出人才衡量标准里的“酬劳“范围。


如何更好地呈现“高收入”移民主张?

1、哪些证据能有力证明高收入或高报酬?

根据过往案例以及移民局常常要求的补充证据,能比较有力地说明申请人获得了高薪水或高报酬的证据如下:

· 申请人获得了高收入那几年的银行流水,税务表格或相似的税务文件;

· 媒体对自己或者其他同行获得高收入的报道;

· 可信的专业机构编撰的领域内获得顶薪的人员名单;

· 地理范围和职位与申请人相符的薪酬调查报告;

· 证明雇主支付申请人高于薪酬统计数据的高薪水的正当性的文件;


注意:美国劳工部的现行工资信息不能独立证明高收入或高报酬,需要有其他支持性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薪酬相对于其他同行较高。


2、如果身兼多职,怎么证明“高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用劳动类而非头衔类的职位来进行比较。例如一个首席技术官又兼任公司副总裁。作为首席技术官,他有很多技术方面的具体职责,而作为副总裁的工作和首席技术官基本是重合的,所以实际上他作为副总裁是没有什么相应的具体职责的。既然这样,也就无法将申请人作为副总裁的薪资水平与“有可比性工作职责”的人相比。


3、如果薪水形式多样,职位范围跨度也很大,如何证明“高收入”?

如果一位申请人的收入是以工资形式为主还比较好证明高薪水或高报酬,申请人可以利用政府或其他非官方的薪酬统计报告作为参考证据向移民局进行说明。


但是实际上,很多人的股票和股票期权会为移民申请人提供远超出常人的收入,所以也可以满足EB1A对高报酬的要求。


4、与劳动无关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可以证明“高收入”吗?

不能。前面我们讲解了“只有属于按劳获得性质的收入”才可以用来证明“高收入”这一申请主张。

所以,很多移民申请人通过投资获得的收益和资本的增值,虽然是正当的个人所得收入,但是这种收入的产生并不是源于申请人付出了任何劳动,而是源于资本的价值在市场中的波动,是各种外在客观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综上所述,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所要求的“高收入”必须是申请人已经获得的基本工资、奖金,及其他同属于按劳获得的性质的收入,与申请人在同领域内履行相似职责的同行的收入相比较高。根据不同行业的收入水平和分布状况,有时只达到收入中位数也可能成为合格的高薪水或高报酬。